菏泽科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运用未获得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水泥案
该公司在出产经营混凝土活动中收购和运用无《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出产的《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项目(P.O42.5)一般硅酸盐水泥产品,水泥数量为837.45吨,运用该批水泥的违法所得3535.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出售或许在经营活动中运用未获得出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处分。
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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