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软件授权协议有什么效果,例如GPL、Apache License、CDDL、EPL这些协议有什么差异?
授权协议便是颁发你运用或修正软件等权力,由于软件遭到著作权维护,未经授权运用便是侵略著作权,归于违法行为,所以赞同或签署软件授权协议是你运用或修正软件的前提条件。
关于不开源软件而言,尽管授权协议都迥然不同,但每个公司的授权协议,乃至不同的发行地的协议都有所不同。这是由于这些商业软件公司都具有专业的出售和法令团队,授权协议关系到他们的中心事务,所以聘任十分专业的团队处理。
但关于开源软件而言,作者大多数是苦逼的程序员,底子没有才能聘任专业的法令顾问,有程序员搞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授权答应协议,我们就都拿来用,把里边的软件姓名改改就好了。所以后来逐步形成了几大开源授权协议,如GPL、Apache、BSD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开源授权协议文本自身也受著作权法维护,不过他们一般又都以敞开的协议发布,答应我们随意拿来当作自己软件的授权协议。
开源软件的授权协议有必要包括的权力是软件源代码的修正、演绎权,不然不是开源软件。所以各大协议主要是在责任上各有差异,譬如说GPL协议要求,根据该软件开发的任何软件,都有必要以GPL协议发布,这也便是
GPL这种感染太狠了,会约束运用GPL协议发布的软件所适用的规模,悉数的商业软件,和大部分的免费软件都不能运用GPL协议发布的东西。这与开源的精力
相悖。所以我们又提出了许多不那么苛刻的协议。如Apache就不强求根据该协议软件开发的软件以相同协议发布,只是要求署名。这样,以Apache发布的软件就可以作为商业软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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