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规划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化学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医院独立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和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施、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规划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有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及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主楼梯宽度不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的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净宽不应小于3.00m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详细情况确定。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5.5.5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7.1 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有关法律法规,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
1 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特大型7.50×5.70大型5.70×5.40中型5.40×4.80小型4.80×4.20 m。
2 每2~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可以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3 净高宜为2.70~3.00 m;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9.5 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13.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5.14.3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1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
5.18.2 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20.1 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施用房等,均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别的部分隔开。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施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一定要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法律法规。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技术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取了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垃圾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5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7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取了专用通气立管系统;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小于75.00mm。
6.3.5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 热 水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2 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60℃设计。
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废热和太阳能等。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6.4.3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死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6.4.9 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6.4.10 洗婴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40℃。
2 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3 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水器。4 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6.5.2 当采用蒸气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过滤器和止回阀。6.5.3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等要求。2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宜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图6.5.3),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μm~0.45μm的膜。
3 管道直饮水的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00m/s~1.50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6.5.4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真实的情况设置洒水喷头;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3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9.1 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
6.9.2 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依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正真适合的承压管道。
7.1.1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天气特征情况、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天气特征情况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7.1.6
7.1.8 无特别的条件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别的条件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2.2 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2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
7.2.3 Ⅰ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Ⅳ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
7.2.8 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面、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
7.3.2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7.3.3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6℃。
7.4.2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
7.5.1 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 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2 设置普通空调时,
;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3 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换气次数宜为10~15次/h。
1 分娩室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设空调系统时,应能24h连续运行;2 分娩室宜采用新风空调系统;3
4 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宜为Ⅲ级洁净用房。7.5.3 监护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
2 采用普通空调系统时,宜采用连续运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和第7.1.11条的规定,相对湿度宜为40~65%。噪声不应大于45dB(A),宜
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送风气流不宜直接吹向头部。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床头附近。3 采用洁净用房的宜用Ⅳ级标准设计,宜设置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病房对走廊或走廊对外界宜维持不小于5Pa的正压。
1 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Ⅰ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Ⅱ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Ⅰ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如采用水平单向流,患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侧。2 各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用,24h运行。
3 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应至少设两档风速。患者活动或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不应低于0.20m/s,患者休息时不应低于0.12m/s。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5%。夏季不宜高于27℃,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0%。噪声应小于45dB(A)。4 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7.5.5 烧伤病房应根据自身的需求,确定是不是选用洁净用房。采用洁净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置送风风口,送风面积应为病床外的四条周边各延30cm或以上,并应按Ⅲ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有特殊需要时可按Ⅱ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其辅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烧伤患者的病房可分散设置送风口,宜按Ⅳ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2 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置备用送风机,并应确保24h不间断运行。应能根据治疗过程要求调节温度、湿度。3 对于多床一室的Ⅳ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温度全年宜为24~26℃,相对温度冬季不宜低于40%,夏季不宜高于60%。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做调节。4 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宜设独立空调系统,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做调节。温度最高可调至32℃,湿度最高可调至90%。5 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6 病区内的浴室、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同时应设置与排风机相连锁的密闭风阀。7 病房噪声不应大于45dB(A)。
2 噪声不应大于45dB(A)。温湿度应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全年温度宜为25℃±1℃,相对湿度宜为50%。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7.5.7 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太平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传染病尸体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应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应采取了专用解剖台或在室内均匀布置下排风口,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2 解剖室的空调应采用全新风独立系统,可配合采取了专用排风解剖台;
1 应采用自循环空调系统,换气次数10次/h~12次/h,新风可集中供给。空气传染的特殊呼吸道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2 送风的末级过滤器宜用高中效过滤器,回(排)风口应设无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3 宜在床尾或床侧及床尾各设一送风口,回风口宜设在床头侧下方。4 病房入口应设缓冲室,病区走廊入口宜设缓冲室,卫生间内应设无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7.6.1 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2 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Ⅰ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噪声均不应大于45dB(A)。冷冻室、工作室、洁净走廊等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可按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
7.7.4 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且噪声不应大于30dB(A)。无声要求高的检测,可采取暂时停止空调、隔断气流等措施。
7.7.5 心血管造影室的操作区宜为Ⅲ级,洁净走廊应低于操作区一级,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辅助用房应采用普通空调。
7.7.6 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机械间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设备要选择空调系统。2 采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时,不应在机器上方设置任何风机盘管机组等末端装置及其凝水管。
4 在有射线屏蔽的房间,对于穿墙后的风管和配管,应采取不小于墙壁铅当量的屏蔽措施。
7.7.7 磁共振室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室内温度应为22℃±2℃,相对湿度应为60%±10%。扫描间内应采用非磁性、屏蔽电磁波的风口,任何磁性管线不应穿越。磁共振机的液氦冷却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排气系统,并应直接连接到磁共振机的室外排风管。管道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管径不应小于250mm。
7.7.8 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的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扫描间温度应为22℃±2℃,且1h内的气温变化不宜大于3℃。扫描间相对湿度应为60%±10%。其他房间可采用普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的规定处理。
7.7.9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排气风管宜采用氯乙烯衬里风管,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应在净化处理装置的排气侧设置风机,并应保持排风管内负压,排风机应后于空调系统关闭。当贮藏室、废物保管室贮藏放射性同位素时,应24h排换气。
7.8.1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无菌存放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应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低于5Pa的负压。
7.8.2 无菌存放区宜按不低于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
7.8.3 去污区应设置独立局部排风,总排风量不应低于负压所要求的差值风量。去污区内的回风口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8.4 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6℃。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施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施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施电源,应分别设置断电的隔离电器。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2)移动式X射线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8.4.1 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
3 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4 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8.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会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8.4.3 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8.4.4 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双级保护设施,应配置至少2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每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警。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1 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2 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0级(不间断)不间断自动供电/0.15级(极短时间间隔) 0.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0.5级(短时间间隔) 0.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15级(中等间隔) 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大于15级(长时间间隔) 大于15s后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2 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3 拟装重要医疗设施的房间,每个房间应至少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8.6.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8.6.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9.2.2 当采用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时,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线确定,并应预留裕量。
9.2.3 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信息重要级别及安全程度,分别设置供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和公用信息传输的互联网。
3 应配置核心交换机和接入交换机。可根据信息点分布和规模,增设汇聚层交换机。4 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宜采用网络的冗余配置。
9.2.4 综合布线系统模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点布置宜根据医院实际的需求确定。信息插座的安装标高应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1 有线电视插座宜设置在大堂、收费和挂号窗、候诊室、休息室、咖啡厅、输液室、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病房等安装电视机屏幕的附近;2 当多人间病房采用电视伴音系统时,宜在每个患者床前设置带有音量可调节的耳机收听插孔。
9.2.8 医院应设置紧急广播系统。当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时,宜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末端设备宜设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医技的候诊厅服务台以及病房护士站安装音量调节装置。当消防报警时应自动切至紧急广播。
9.2.9 当设置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宜在公共场所设置触摸屏信息查询终端及大型彩色显示屏。
9.2.10 当医院设置时钟系统时,子钟宜设置在病房护理单元、分诊、医技各检查科室的护士站、手术室、医生诊室及办公室等处。
9.3.1 医院信息系统宜由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和信息支持与维护系统组成。
9.3.2 当设置排队叫号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网络型架构,系统软件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
9.3.3 监护病房宜设置探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设置语音与视频信号的双向传输,其操作控制系统应设在护士站内;2 患者终端宜使用简单、易于操作。探视终端宜具备相对的私密性。
9.3.4 当设置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视频信号应单向上传,语音信号应双向传输。2 视频应采集全景和局部(无影灯摄像机)的图像信号,并应设备用插座,可在吊塔上设置用于转播的高清摄像机。示教室应设置显示屏。
4 视频示教系统不应接入有线 当设置手术室监控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集中监控与管理手术室运作时的状态、环境变化等;2 操作终端宜采用触摸屏方式。
9.4.1 公共安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 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时,可在医院首层的各对外出入口、收费及挂号处、财务及出院结算处、贵重药品库、电梯轿厢、各楼层的电梯厅及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设置摄像机。图像的存储和查询应采用数字硬盘装置。
2 当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时,应在贵重药品库、收费终端等重要场所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或其他防侵入探测装置,并应与视频监视摄像机联动。
3 当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时,可在信息中心、贵重药品库等重要场所,以及手术部、病房护理单元的主要出入口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对于有医患分流要求的通道门应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当火灾报警时应通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联动控制相应区域的出入门处于开启状态。
4 当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时,宜采用离线式巡查系统。当医院设置的门禁系统控制装置可覆盖大部分巡查点时,宜通过门禁系统来进行巡查管理。巡查点宜设置在首层主要出入口、各层电梯厅、贵重药品库房、信息中心等重要场所。
9.5.1 当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与信息系统共享信息。当不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来进行集成,并宜预留与信息系统的接口。
9.5.2 集成系统的硬件及软件应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满足实用、安全可靠、易扩展、易维护的要求。
9.6.2 机房工程宜包括配电照明系统、应急电源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监控系统、机房空调和防静电地板等。
10.2.1 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并应贮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出现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模块设计最大负荷。
10.2.4 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站接出。
10.2.5 供气站应设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应设置自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装置。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3.1 医用气体管道应选用紫铜管或不锈钢管,负压吸引和手术室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仪表附件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10.3.2
供氧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10.3.3 氧气管道架空时,可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供应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单独设支吊架。10.3.4 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其他导电线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10.3.6 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10.3.7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间隙填实。氧气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一定要通过时,在房间内的管道上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口。
10.4.1 医用气体管终端应安全可靠,终端内部应清洁且密封良好。10.4.2 医用气体的终端压力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11.0.1 医院宜设置蒸气系统。蒸气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热水换热、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气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气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气用量应根据详细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气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11.0.3 蒸气供应压力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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